转自:中国改革报
□ 本报记者 白雪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提到,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据了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居民用水负担。
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高耗水行业将面临税负提高
据了解,在2016年以前,我国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已先后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一直是水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改革试点可以提升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萨摩耶云科技集团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费并轨可以减少征收环节、简化征收程序,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
根据《实施办法》,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及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从《实施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来看,北京最高是1.6元/立方米,江苏、浙江等省份最低,为0.1元/立方米。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明确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不少居民会担心,全国范围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后,居民用水成本是否会有提高?对此,《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据介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居民用水负担。
不过,在业内专家看来,高耗水行业如农业灌溉、火力发电、钢铁制造、化工生产等以及超计划取用水的行为,将面临明显提高的税负,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从而促使这些行业调整生产方式或寻找替代水源以降低成本。
强化税收优惠政策正向激励引导作用
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上述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实施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实施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需要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郑磊告诉本报记者,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确保税收收入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和治理。
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