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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费”到“税”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全面启动

信息来源:sssuuu.com   时间: 2024-10-28  浏览次数:74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作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此次改革被视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河北省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随后于2017年12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通过差异化税额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向发力,改革试点有效促进了纳税人节约用水、压采地下水和改变不合理用水需求。据统计,2018年至2023年,前期试点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和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都明显下降,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下降17.7%,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下降43.1%。

以河北省为例,作为首个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河北试点8年来成效显著。万元GDP用水量由2015年的70.8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42.5立方米,降幅达40%;地下水开采量由134亿立方米下降到75亿立方米,降幅达44%。在税收杠杆的调节下,钢铁、采矿等行业用水大户纷纷强化内部用水管理,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降低水资源税负,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双赢。

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在巩固和扩大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办法》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了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此举有助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办法》还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对象,并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同时,《办法》还规定,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为地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财政、水利等部门妥善做好税额标准制定等授权事项工作,同时推动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水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