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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sssuuu.com   时间: 2020-01-01  浏览次数:14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核,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gsk@163.com。

        提交意见同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2日

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促进本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创建节水型城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节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发现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话或信函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本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到2020 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8.73亿m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8 年下降11%;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8 年下降13% 。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饮用水源应急工程,加强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

       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水流的自然流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饮用水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及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分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加强取水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取水监控设施,不得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审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期限不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

第十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二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四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市水利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第十五条 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资金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水库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督、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核定具有供水、灌溉功能的水库运行的最低限制水位;当水库蓄水水位到达最低限制水位,且其发电功能与供水、灌溉功能相冲突时,应当要求水库或者水电站管理单位停止下泄水量或者发电,以保证相关区域供水、灌溉的用水需求;水库或者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 《办法》的必要性

(一)国家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3号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意见》明确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管理措施:一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主要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主要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自中央和省明确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江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考核为抓手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水资源保护等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不断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和成效,连续多年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但是,通过考核,也发现了我市在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地下水监管、水资源保护等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节水管理工作基础还较为薄弱,节水型社会建设滞后,与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进一步依法依规落实工作整改,加强和完善各项工作。

(二)新形势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与方式发生变化,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治水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群众对除水害兴水利的需求与水利工程能力不足的矛盾,转变为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与水利行业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中央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两手发力,系统治理”的治水思路十六字方针,以及“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工作总基调,水资源管理是总基调中强监管的重要领域。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政策文件

       《办法》主要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结合了《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江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江门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主要是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的基本责任及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条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规定,数据来源为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饮用水源应急预警及保护区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条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主要是明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第七条主要是明确取水许可审批规定。

第八条主要是明确取水计量和监控规定。

第九条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第十条是阶梯水价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主要是明确重点用水单位规模及其计划用水、水平衡测试等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是明确地下水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主要是供水水库及江河水质保护对养殖和林业生产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是关于水资源管理投入及水资源费使用途径的规定。

第十七条主要是明确水量调度原则。

第十八条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的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的解释单位为江门市水利局

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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