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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水资源税需重视现实可操作性

信息来源:sssuuu.com   时间: 2019-01-13  浏览次数:108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栗翘楚)26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一些参加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水资源税关系人民生产生活,制定法律需重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表示,我国水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各地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差异也非常大,东西南北都各不相同。比如北京市,南水北调进京以后,人均水资源量提高到150立方米,南方有地方人均水资源量可以达到两千立方米,这样规定反映不出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也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的控采、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特种行业用水的控制等等。此外,与附表列的资源税税目表中的资源价格相比,我国现阶段水资源费或水价不完全是市场行为,还带有一定的公益性,与附表中的种类也不在一个层面上。从草案规定内容来看,水资源税还达不到一个可操作的地步。建议参照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第4条的规定,国家只定下限,不定上限,根据各地的水资源情况用市场行为来调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表示,水资源税的征收,现在处于试点阶段,法律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就应该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做法。现在试点还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所以,用我们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进行试点这种方式更合适,到试点有一些比较成熟经验后,再作法律规定,更适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也建议修改完善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授权的规定。她表示,草案第15条关于水资源税试点授权的决定好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不应该在本法的正文中规定,建议删除。考虑有两种方案可以处理,一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作出试点的决定,二是在本法的附件中讲关于水资源税试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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