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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未来受水污染损害当事人或可诉肇事方

信息来源:sssuuu.com   时间: 2014-04-30  浏览次数:4110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29日讯(记者 董焦)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
    此次《审议稿》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其需设置隔离网、隔离墙、隔离绿化带等隔离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保护区内,将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只停靠、装卸;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禁止清洗车辆;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采砂、清洗衣物等活动。
    《审议稿》在多个方面做了调整和补充。在审议稿中的第六条,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明确了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受损害当事人可追责的方向。同时,其也进一步明确了供水企业的职责——“供水企业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演练”等内容。
    此外,《审议稿》还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级制度进行了细化,其明确规定,为中心城区提供饮用水的柏条河、徐堰河、沙河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城镇提供饮用水的河流、水库、塘、堰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及地下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为农村村(组)社提供饮用水的分散式地表和地下水源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划定适当的保护范围;岷江紫坪铺作为该市主要河流水源,应当加强保护。其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审议稿》明确,成都中心城区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责任主体,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成都市以及成都区(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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