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1条,分为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分工负责。
条例规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水域和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分为管制区、通航区和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屏障或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防范设施。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确定了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消除隐患。